加强监管 推进政采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崔卫卫整理 2016-07-15 14:5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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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副厅长王慧群

吉林省从1999年开始推行政府采购制度,17年来,吉林省政府采购工作实现了由初创阶段向全面发展阶段的历史性转变,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制定500余项政采制度

几年来,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结合本省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吉林省陆续制定了政府采购电子化、公务机票购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及协议供货等一批管理办法和制度规定,初步形成了适合全省政府采购工作特点的政府采购制度框架。据初步统计,吉林省共制定政府采购制度532项,废止不适应工作需要的规章制度57项。

履盖100多个采购品类

吉林省各级财政部门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创新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加强对工程类项目的监管,积极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取得了良好成效。全省政府采购已覆盖货物、工程和服务三部分,共计100多个品类。政府采购实施范围从货物类采购为主向工程类、服务类采购扩展。货物类采购从通用类为主向专用类延伸;服务类采购从传统的专业服务向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延伸;一些公益性强、关系民生的工程项目,如“三农”、教育、医疗卫生、救灾、“暖房子”和社会保障等,逐步纳入政府采购范围。2015年,全省实现政府采购规模247.7亿元,是1999年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之初的120倍,比2014年增加25.23亿元,同比增长11.3%。

政采监管着力四点

一是,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协调组工作。吉林省财政厅、省监察厅联合建立并推行了政府采购制度协调组机制,每年制定工作方案,深入相关市县和省直单位进行调研检查。

二是,建立政府采购监督员制度。省级建立了政府采购纪检监督员库,实施监督员评标现场监督管理。

三是,持续开展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对采购人、采购项目及省政府采购中心和代理机构,进行定期不定期专项检查。同时,把政府采购活动纳入审计监督,使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常态化。

四是,认真开展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和《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规程》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和仲裁工作,维护采购人、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积极推进GPA研究

为完成吉林省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GPA)谈判研究和出价工作任务,按照财政部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2008年以来,吉林省财政厅牵头开展了吉林省加入GPA谈判研究和应对工作,成立了由省财政厅牵头,14个省直部门及吉林财经大学等单位参加的吉林省加入GPA谈判研究领导小组,开展基础研究和吉林省产业竞争力分析,这项工作到2009年基本结束。

2010年12月底,吉林省按时提交了《加入GPA吉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省情报告》;2011年6月,完成了《吉林省加入GPA谈判出价建议报告》,并报省政府批准;2012年,向财政部报送了《关于我省暂不列入GPA谈判出价范围的报告》;2013年,根据财政部统一要求,吉林省在充分研究和分析,并与相关省市反复沟通的基础上,制定了《吉林省加入GPA谈判初步出价方案》,并报送财政部;2014年,拟定了研究课题,对国有企业和公共基础工程出价进行专题研究,形成了研究报告;2015年,财政部将吉林省列入出价范围,吉林省开始“个别例外”研究,并向牵头省份报送了研究报告。目前,吉林省出价研究已告结束,下一步将按财政部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做好同GPA参加方谈判的各项准备工作。

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不断推进政府采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是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历史任务和必然选择。本届全国政府采购监管峰会,紧扣“互联网+政府采购”科学监管的时代主题,对于深入探讨新时期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新思路、新机制、新举措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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